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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管理条例

www.fjsen.com 2013-10-17 15:06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我来说两句

无偿鉴别

《条例》还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金融机构必须无偿为群众提供兑换残破币、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条例》第21、22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要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第36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假币处理

第34、35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

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

这些措施既维护了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信誉,也使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林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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