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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管理条例

www.fjsen.com 2013-10-17 15:06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我来说两句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1]

不得拒收新版人民币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职能手段:要求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切实提高对人民币的正确认识。《条例》第3、6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人民币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禁止妨害人民币的流通。这将有效解决人们在实际使用第五套新版人民币时遇到的屡屡被"拒收"、流通不畅的问题。

代币票券寿终正寝

《条例》第29条规定。这将有力制止和取缔在一些大商场、大企业和农村普遍存在的五花八门的购物券、代价票、代币券、厂币、村币等。

故意毁币将受重罚

《条例》加大了对损害人民币和伪造变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增加了若故意损毁人民币将处万元罚款的新条款。

责任编辑:林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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