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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不应成游泳池 屡教不改者将受罚

www.fjsen.com 2013-08-29 06:42   来源:闽北日报    我来说两句

安丰取水口处竖立的“禁止游泳”警示牌。

多管齐下加强保护

针对部分市民把全市的“大水缸”当作“大泳池”游泳的现象,记者采访了环保部门。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接到市民反映后,市环保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局、给排水公司、环境监察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召开会议,商讨解决方案,提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大监督力度及禁止市民进入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游泳的措施。

据介绍,下一阶段,各相关部门将对安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增补“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内330米围网破坏处进行修复,并在取水口处设置喇叭,从每日下午4时至6时以滚动播放形式,向市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自觉保护饮用水源的安全。同时,市环保局、水利局、公用事业局等部门增派人员从27日起,联合组成巡查队深入现场开展宣传和劝阻工作,对劝阻不听、屡教不改入水游泳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报记者 陈官辉 实习生 徐陆锋 文/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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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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