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婚约未缔结婚姻 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
本案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由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订婚送彩礼的习俗在我国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的“婚姻六礼”制度。当前,订婚送彩礼的传统习俗在农村仍然十分盛行,由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也不断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本案原告小冯与被告小杨订婚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告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彩礼的主张符合该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
在广大农村,关于彩礼处置有一种习惯做法,即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礼不再返还;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礼要全部返还。因此,法官在适用司法解释裁判时,也可兼顾民间习惯做法,适当考虑是哪一方过错造成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以增强裁判合理性。本案,鉴于原告小冯对于未能维持婚约存在一定责任,且双方共同生活了半年之久,被告小杨为此婚约也开支了一定的费用,故酌情减少被告返还原告15%彩礼。
婚约财产纠纷中,给付彩礼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主要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因此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包括其父母、兄弟姐妹等。本案涉及的彩礼中有88000元系原告小冯当场支付给了二被告杨家父女,至于被告杨父是否有将彩礼交给女儿小杨,是两被告家庭内部如何处分的问题,故被告杨父应与其女共同返还彩礼。
至于本案彩礼返还的数额,应限于聘金66000元、折抵三两黄金的30000元,抵扣去被告为共同生活购置的物品款项21733.8元,彩礼共计74266.2元。最后,综合酌情减少被告返还原告15%彩礼,确定两被告应共同返还的彩礼数额应为74266.2元的85%,即63126.27元。 (元平珍 张 莉 邱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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