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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未缔结婚姻 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

www.fjsen.com 2013-07-26 11:35   来源:    我来说两句

【案情】

订立婚约,共同生活半年争吵不断,眷侣变成怨偶;领证不成,男方愤而起诉,求解婚约、退彩礼。

2011年5月,小冯四处借贷勉强筹够了约定的96000元彩礼(其中聘金66000元、折抵三两黄金价款30000元)后,终与相恋一年的女友小杨得偿所愿,按农村习俗办了“结婚酒”。不想共同生活不久二人就屡屡因钱财琐事争吵。后小杨外出长期打工鲜少与家中联系,即便后来与小冯同在一个城市打工也不愿同居一处,小冯多次提出领取结婚证亦被小杨拒绝。2012年10月,小冯愤而将小杨及其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

案件审理中,被告小杨认为,原、被告已同居生活近2年,双方因解除婚约而发生财产争议纠纷,应属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双方虽未领证,但已按习俗操办了婚礼,原告交付的彩礼钱早已为共同生活开支殆尽,且双方未能结婚原告亦有责任,故不承担全额归还彩礼责任。

被告杨父更觉冤枉,彩礼是小冯母亲与小杨商定的,自己并未参与。最后彩礼虽是交到自己手中但其已全额转交小杨,故这彩礼不应由其共同偿还。

【裁判】

2012年12月,一审光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遵行婚约、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小冯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合乎情理。遂依法判决二被告杨家父女共同返还彩礼63126.27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诉。

2013年3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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