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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设电网捕猎引火灾 触刑律获刑悔当初

www.fjsen.com 2013-06-09 16:11   来源:闽北日报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设电网捕猎引火灾 触刑律获刑悔当初

5月底,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13年3月22日,李某到延平区太平镇某村山场,私自用细铁线、竹竿等物在山场的板车路上布设电网线路。3月26日,李某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等工具到该山场,对事先布设的线路接通电源准备猎捕野猪。当晚19时许,猎捕装置的电源线路发热引燃路边的杂草后引发森林火灾,将其他村民的林木烧毁,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5亩。案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

延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擅自到野外布设电网猎捕野猪,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3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李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李某对其行为深表后悔。

法官说法: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失火行为,而且因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失火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讲的“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对失火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导致失火行为的心理态度。在我省森林火灾中,失火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2公顷(30亩),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达4公顷(60亩),或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即构成失火罪。本案被告人李某失火后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5亩,故延平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欣 蔡荣秀)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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