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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规9月1日起实行 办事环节将简化

2017-08-31 16:25:5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吴杨珠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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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讯(记者 王昱钦)近日,记者从武警南平市消防支队了解到,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消防局和省公安厅“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简化完善消防审批程序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逐步推进福建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有序健康发展。近日,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下发《关于依法开展竣工验收前建筑消防设施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消防支队要以简化行政许可、减少办事环节、提升专业服务为重点,集中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和《技术规程》的宣贯活动,分门别类做好行政服务窗口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人员和审批业务处室领导的业务培训工作。此外,还要在业务受理窗口和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活动的依据、范围、程序、要求及相关资料。在接受咨询、受理等环节时,要主动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工作要求。

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项目,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应提供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不得使用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替代。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不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供,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受理人员或项目主(协)办人通过总队“福建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直接查询并下载,核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真伪性和时效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50日内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逾期视为无效检测报告,按照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申报时提供的有关工程竣工图纸无需包括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仅需提供土建工程总平面图、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平面布置图等反映建筑防火真实情况等被动防火设计竣工图纸;其余提供的申请材料应满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二十四条规定要求。

室内装修工程(含用途变更)及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土建工程,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按照既有规定执行。

《通知》还要求各地对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土建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仅对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安全疏散等建筑防火方面的子项或者单项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取消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其他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子项或者单项的检查及功能测试,直接采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技术规程》出具的检测意见和结论。

对消防设施子项或者单项的检查结论直接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内按照检测报告的结论填写,并在检查情况和综合评定意见一栏中明确注明采用的检测意见的单项名称、检测报告的文号、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等信息,在单位类别下方,手工填写检测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名字。

室内装修工程(含用途变更)及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土建工程的现场竣工验收,仍然按照既有规定执行。

《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2017年9月1日起(含当日)首次受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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