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严某某、陈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嘉禾南路合伙经营相约台球厅期间,黄某于2015年1月26日独自出资购买8座连接的“捕鱼机”和“生肖机”各一台并摆放在台球厅的内间里,严某某、陈某某得知后亦同意摆放在台球厅内供他人进行赌博,三人同时约定由黄某占赌场营利的八成,严某某、陈某某各占一成。该赌博机采取现金上分和游戏分兑换现金的方式进行赌博营利。2015年3月4日,民警在执勤时查获该店,现场抓获严某某、陈某某,并依法扣押两台机器及涉案款人民币5700元、经营账本、钥匙等物品。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认定,上述两台机器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每台可同时供8人单独使用。 建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同被告人严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开设赌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严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李芳杰 黄佶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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