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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金峰气体有限公司不认真履行环保行政处罚法院来强制

2014-06-11 11:10: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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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记者 吴杨珠 通讯员 彭谢涛)日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南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建瓯市金峰气体有限公司不认真履行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一案,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2012年4月11日,南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建瓯市金峰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0万m3/a溶解乙炔”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等环境违法问题。南平市环保局于2012年4月27日下文要求该公司“20万m3/a溶解乙炔”项目需在7月30日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2013年7月3日,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还未办理“20万m3/a溶解乙炔”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同年7月11日、18日,南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建瓯市金峰气体有限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自2009年通过环评审批后,在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同时该公司未认真落实环评审批要求,环保治理设施未建成,如乙炔气发生器排气筒高度未达15米;电石渣堆放场所不规范,无三防措施。南平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于2013年8月分别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建瓯市金峰气体有限公司进行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9月1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建瓯市金峰气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5月8日,建瓯市金峰气体有限公司虽向南平市环保局缴纳罚款2万元,但尚有4万元罚款未缴纳。针对建瓯市金峰气体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认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问题,南平市环保局于今年5月21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理认为,南平市环保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建瓯市金峰气体有限公司不认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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