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平市建阳区莒口农机加油站人为关闭液位监控仪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加
处罚事由:南平市建阳区莒口农机加油站人为关闭一套液位监控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第四条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南)应急罚〔2022〕13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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