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法院对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第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8-10-22 07:25:49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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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延平区法院对延平区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第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谢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延平区法院审理认为,谢某2011年至2016年在担任南平某县级市政府驻榕办副主任兼驻榕办招待所所长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的手段套取公款2.8451万元,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的手段套取公款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谢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7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谢某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谢某还利用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钱款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延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曾兴冰 林铖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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