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2日晚,蔡某某因琐事在家中与母亲发生争吵,母亲因此报警,后民警到现场调解无果后离开。蔡某某回到自己卧室将前后门反锁,之后因与母亲长期的矛盾而产生自杀的念头。次日凌晨3点,蔡某某用打火机点燃棉裤后将棉裤丢进衣柜中,随即用被子蒙着头躺在床上。不久,蔡某某听到物品焚烧的声音便探出头看,此时火势已经蔓延并致其烧伤,蔡某某感到害怕,其遂从窗户爬出逃离。其卧室的床铺、衣柜、床头柜等物品全部被烧毁。居住在隔壁房间的母亲见状便大声呼救并报警。因蔡某某有吸毒史,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被评定未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病性障碍。 建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蔡某某明知其住所位于居民聚居区,仍故意纵火焚烧自家房屋,严重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佶喆 李芳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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