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证明车辆自燃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6-06-24 08:26:51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杨斯羽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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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杨某驾驶车辆时,为躲避非机动车过马路,撞到公路灯杆,车辆发生燃烧。杨某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未得到赔偿,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4年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处,原告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后因躲闪非机动车过马路,车辆右前部与公路灯杆相撞,右前部损坏,后车体发生燃烧。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损失2500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出险的车牌号与承保的车牌号不一致,无证据证明两个车牌号是同一辆车,且车辆损坏是由燃烧造成的,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负有证明车辆损坏原因的责任,但其现在无证据证明车辆是燃烧造成的还是自燃造成的,而被告认为车辆着火是由于自燃造成,原告未投保自燃险,故被告不同意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其投保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法院根据车辆折旧情况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242952元。 (中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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