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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抢劫及非法拘禁 传销经理领刑五年

2015-12-24 15:29:1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吴杨珠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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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24日讯(本网通讯员 刘建成)由四川、贵州籍犯罪嫌疑人组成的传销团伙将被害人诱骗到传销窝点后,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甚至抢劫被害人钱财。12月9日,这个传销团伙的成员因犯抢劫及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其中团伙头目张某忠领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这个传销团伙由三男一女4名成员组成,传销经理张某忠是四川人,其他三人是贵州人,四人年龄从21至26岁不等。2014年11月27日左右,被害人周某被传销人员胡某骗到建瓯市放生池某传销窝点,张某忠及李某等人将周某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私人物品收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其交了2000元钱。周某被非法拘禁一个多月后,才被家人解救出来。2015年3月2日,被害人孙某被女友朱某莎诱骗到建瓯市临江大厦某传销窝点,张某忠、杨某及陈某等人以清点财物为名,叫孙某交出随身物品,孙某不从,张某忠等人即将孙某按倒在地,并抢走其现金3000余元、钱包、黄金观音吊坠及苹果5手机等财物。孙某并被要求参加传销。3月4日,张某忠等人以离开传销窝点需说出银行卡密码相威胁,逼迫孙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取走其银行卡内现金9960元。次日,孙某被传销人员送到火车站让其返回老家。

案发后,四名犯罪嫌疑人于2015年3月1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检察机关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指控张某忠、杨某、陈某,以非法拘禁罪指控朱某莎。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忠等3人采取暴力和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忠等四人从事非法传销缓刑,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各种从重、从轻、减轻因素,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张某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杨某、陈某和朱某莎也分别领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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