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丨南平市建阳区鸿祥物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 2026-06-23 16:37:54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郑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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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7月10日下午,我局联合建阳交通运输综合大队、区工信和商务局、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在位于建阳区海西林产工贸城金鑫汽贸内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闽HFM**0厢式货车中存放疑似柴油约3250KG。经查发现该疑似柴油为南平市建阳区鸿祥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对疑似柴油的液体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抽样送检、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单位有关人员等调查取证工作,承办人以南平市建阳区鸿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立案;经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2025年7月1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对疑似柴油的液体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抽样送检、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单位有关人员等调查取证工作,可以认定证明南平市建阳区鸿祥物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151号: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1.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案例评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不规范,容易对其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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