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丨建瓯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建瓯市鑫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案
| 2026-06-23 16:35:56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郑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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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8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建瓯市鑫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匿名举报有安全隐患进行核实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李*光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激光焊接作业。该企业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A阶次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该中学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评析: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保障安全生产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的安全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匿名举报核实中发现该公司激光焊接作业的员工无证上岗作业,激光焊接释放能量大,操作失误时对人体损害较大,所以进行该项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对企业基员工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既能够规范操作行为,提高特种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率,同时也是专业技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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