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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曝光丨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武夷山市吴连妹烟花爆竹店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未重新许可行政处罚案

2026-06-09 10:44:04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郑正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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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1月3日下午,我局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供销社、武夷街道安办等部门对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武夷山市兴山路28号鸿祥香纸烛批发店内销售有烟花爆竹,经排查,该场所营业执照店主为:江和良,店名为武夷山市鸿祥香纸烛批发店,场所内销售的烟花爆竹所属人为吴连妹,持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为:武夷山市吴连妹烟花爆竹店,店主为:吴*妹,烟花爆竹的经营地址为:武夷山市桃源路6号D4幢1屋105室(右侧50米铁皮屋),该商店存在变更零售店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一)证据采信理由。采纳六类关键证据形成闭环:物证(现场照片、烟花爆竹实物)→ 证明实际经营地点;书证(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许可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言词证据(询问笔录2份)→ 经营者自认违法事实;勘验记录(《现场检查记录》)→ 固定违法场景。(二)依据选择理由。核心违法事实适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异地储存)、第三十五条(罚则);裁量基准援引《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六条第一阶次(单处变更未申请)。(三)决定裁量理由。违法程度:主观故意异地经营,但未造成实际危害;从轻情节:立即停止销售、配合调查;裁量幅度:按最低罚款档(1000-5000元)的1.5倍处罚(1500元)。(四)处理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已当场整改);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案例评析:武夷山市吴连妹烟花爆竹店经营者对许可认知存在偏差,误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视为"通用资质",未理解其地址绑定特性(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暴露对行政许可的附条件性认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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