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丨南平市延平区名流小黄百货店采购和销售非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
| 2026-06-09 10:35:52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郑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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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6年2月5日,延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平市延平区名流小黄百货店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个体经营户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及鞭炮、火柴炮等(吉祥如意鞭炮10盘、千禧特红炮5盘、富贵红地毯6盘、小金鱼摔炮2件、蜘蛛王火柴炮1件、1688加特林机枪1件)。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裁量基准(六)裁量幅度第一阶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的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裁量基准(六)裁量幅度第一阶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242元(大写:贰佰肆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危害性极大,销售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危险性,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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