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2025年度十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 2026-03-13 09:36:27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郑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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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预订因未告知最大接待量、网购化妆品夸大宣传、培训课程严重“缩水”……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昨日我市公布了2025年度十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培训、网购、住宿、珠宝、干洗、美容、未成年人消费等多个领域,旨在以案释法,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警示经营者诚信守法,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实际入住人数超预订 民宿拒提供服务
【案情简介】2025年5月,彭女士通过平台预订了武夷山市一民宿“五一”期间价值7760元的套房。预订前,彭女士曾告知商家有4个家庭带孩子入住,商家在确认约12人后同意接单,但未向消费者提示该民宿的最大接待量。然而在临近入住时,彭女士告知实际入住人数为14人(含小孩),商家以超出接待上限(最多12人)为由,要求彭女士取消订单或自行解决多余人员住宿。
接诉后,武夷山市消委会联合辖区市场监管所立即介入调查。商家解释称,该套房宜住8人,因节假日特殊,经沟通后允许12人入住,但后续人数增至14人,超出其接待能力,并表示愿意全额退款或协助安排多余人员住宿。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彭女士办理全额退款776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就入住人数已形成初步约定,后因人数变动无法达成一致,但未向消费者提示该民宿的最大接待能力,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消费提示】建议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应当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或网络电子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再详细确认,并尽可能保留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如遇商家违约,可依法主张权利。
吉他课程严重“注水” 退还剩余服务费
【案情简介】2025年6月,谢女士在武夷山市一吉他工作室缴纳3000元学费。上课后她发现,商家每节标称40分钟的课程,老师实际指导时间仅约2分钟,且前12节均为基础单音教学,课程内容严重注水。在其准备离开本地,要求商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时,商家仅同意退还280元。
武夷山市消委会联合辖区市场监管所介入,详细收集了谢女士的缴费凭证、课程记录等证据,并约谈商家负责人。商家承认未按约定时长授课。经多轮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根据谢女士已上课时,重新核算并退还了剩余课程服务费。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本案中,虽无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的授课时长与标准已构成事实服务合同,商家授课时长严重缩水,属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消费提示】在选择预付式培训服务时,建议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课程时长、内容、师资等关键信息。上课过程中注意保留课程记录,发现服务“缩水”及时提出,并保留好证据,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或消委会进行投诉。
购买和田玉索证书 商家屡“爽约”不给
【案情简介】2025年2月,应女士在延平区一珠宝店花费1200元购买了一块和田玉。当时商家表示鉴定证书暂时找不到,承诺次日提供,但此后一直未能履约。多次联系,商家先是推脱,后称如需证书需自行送检补办,且拒绝更换商品。
接到投诉后,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解。经沟通,商家意识到自身未履行承诺,当场同意为应女士办理退货退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本案中,商家销售商品时承诺提供鉴定证书,但事后无法兑现,其行为已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提示】购买珠宝玉石等贵重商品,务必向商家索要并核对正规的鉴定证书。对于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能以书面形式或在聊天记录中固定下来。若商家无法履行承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干洗店擅自转委托 衣物被“转手”弄丢
【案情简介】2025年4月,王女士将一件价值5000元的品牌羽绒服送至建瓯市一干洗店清洗。该店擅自将衣服寄送外地清洗,不料在运输途中丢失。事后,王女士要求按原价赔偿5000元,商家则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果。
建瓯市消委会指出,干洗店擅自转委托且未尽到保管责任,应对衣物丢失承担全责。同时,考虑到衣物已使用3年存在折旧,引导双方基于公平原则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赔偿王女士2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福建省洗染行业服务纠纷调解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遗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商家擅自改变服务方式导致衣物丢失,理应赔偿,最终赔偿金额综合考虑了衣物的原价和使用年限,既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也符合市场价值规律,体现了公平原则。
【消费提示】送洗衣物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正规店铺,务必索要并妥善保管服务凭证,取衣时务必当场仔细查验。对于高价值衣物,可主动与商家约定保值清洗,明确赔偿条款。另外贵重衣物最好保留购买衣服的原始凭证,一旦干洗衣物出现问题,赔偿时也可以有参考数值。
美甲店化妆品来源不明 市场监管立案查处
【案情简介】2025年3月,建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美甲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使用的多款化妆品无法提供相关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涉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美甲店使用来源不明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更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知情权。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接受美甲、美容等服务时,可主动关注商家所用产品的标签信息,对于“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的产品应谨慎使用。如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2315举报。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 家长维权获退款
【案情简介】2025年,徐先生未成年的孩子独自多次在建阳区一文具店购买小马宝莉卡片,单盒售价约200元,累计消费金额近10000元。经调解,徐先生将卡片退回,商家退还27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大额消费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否则可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水平的大额商品,监护人有权要求退款。
【消费提示】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和监管,保管好大额现金和电子支付工具,培养孩子理性的消费观念。商家在遇到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消费时,也应审慎对待,必要时可提醒或联系其监护人。
“独家配方”导致过敏 美容店赔八千元
【案情简介】2025年5月,熊女士在光泽县一美容店使用商家推荐由某公司新出品的“独家配方控色霜”护肤品后,面部、眼部出现严重过敏症状。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熊女士向光泽县消委会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熊女士8000元,并约定若后续治疗费用超出此金额,熊女士可凭医疗证据要求商家支付不足部分。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护理等合理费用。
【消费提示】接受美容服务尤其是涉及产品使用时,务必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机构。对于商家宣传效果神奇的产品要保持警惕,最好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产品信息和责任归属,并注意留存消费凭证。
售无中文标签奶粉 母婴店被罚三千元
【案情简介】2025年5月,光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一母婴用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线上及线下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无中文标签。
经查,该店共购进并销售了6罐无中文标签的“Aptamil”奶粉,货值金额1402.1元,获利208.1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光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8.1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评析】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属于高风险食品,必须配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本案中,商家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奶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消费提示】购买进口奶粉等食品时,务必检查包装上是否有规范的中文标签,并可要求商家出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切勿购买来源不明、无中文标签的产品。
游乐设施突断裂 致伤儿童获全赔
【案情简介】2025年7月,季女士带孩子到浦城县一儿童欢乐园游玩,因游乐设施突然断裂,导致孩子摔倒骨折,产生医疗费4600元,而商家只同意报销一半费用。
经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后。最终,游乐园同意全额赔偿消费者医疗费4600元。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游乐园因设施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家长带孩子进入游乐场所,应优先选择资质齐全、设施完好的商家。游玩前可先检查设备安全性,全程做好看护。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报警、就医,并保留现场证据、医疗单据等,以便日后维权。
农资店卖过期农药 再次违法被重罚
【案情简介】2025年2月,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在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发现建阳区一农资公司门店内存放过期的乙草胺、杀蟑饵剂等三种农药,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属实,且属于再次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没收全部过期农药,并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本案中,涉事公司经营过期农药,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消费提示】农户在购买农药时,务必仔细查看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坚决不买过期产品。同时要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正规门店,并索要购物凭证。如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可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记者 黄靓 通讯员 姜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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