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应急管理局对松溪县太和木材加工厂的行政处罚案
| 2025-08-26 11:00:00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郑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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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6月5日,松溪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到松溪县太和木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区将部分厂区出租给松溪县和鑫制刷厂,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经营者徐强承认将部分厂区出租给松溪县和鑫制刷厂,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签名确认。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分别向松溪县太和木材加工厂经营者徐强、松溪县和鑫制刷厂负责人张云斌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徐强、张云斌均承认松溪县太和木材加工厂存在未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事实。
【处理理由及结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58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应A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裁量基准】1.裁量阶次:第一阶次: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阶次: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讨论,松溪县太和木材加工厂积极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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