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应急管理局对松溪县和鑫制刷厂的行政处罚案
| 2025-08-26 10:06:00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郑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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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6月5日,松溪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到松溪县和鑫制刷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无粉尘清扫记录,现场存在积尘,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经理张云斌承认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并在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签名确认。 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分别向该公司经理张云斌、维修工陆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公司经理张云斌、维修工陆强承认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的事实。
【处理理由及结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9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A情形: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部分 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三项“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讨论,松溪县和鑫制刷厂积极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这是对企业长久运行保证企业安全的重要行为。但该公司疏忽了安全管理,粉尘严重,却不加以维护,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人员对企业进行处罚,让企业认识到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重要性,以提高企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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