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邵武市修远百货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 2025-03-11 15:47:00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郑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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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2月4日,接群众举报称:邵武市修远百货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邵武市修远百货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举报事项属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邵)应急检记〔2025〕危化1号和查封扣押决定书(邵)应急查扣〔2025〕危化1号,该单位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2025年2月5日,本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理由及结果】
执法人员通过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该公司有关人员等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搜集了以下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邵)应急检记〔2025〕危化1号 2.《查封扣押决定书》(邵)应急查扣〔2025〕危化1号 3.现场照片 4.邵武市修远百货店商家收款记录(截图)(2月3日至2月4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1MAE23WUU4R《营业执照》复印件、编号(闽)LS〔2024〕03579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6.相关询问笔录3份。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该公司涉嫌违反以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裁量基准: (六)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 第二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一阶次: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分析】 该单位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按照第一阶次裁量基准予以处罚 经调查决定,对邵武市修远百货店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叁拾伍元伍角(535.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邵武市修远百货店作为烟花爆竹持证零售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该行为破坏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部门接举报后迅速启动执法程序,通过现场检查、证据固定、询问调查等环节形成完整证据链,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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