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7起典型案例!
2024-04-25 16:19:44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陈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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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武夷山市应急局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武夷山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4年1月22日上午,武夷山市应急局与公安局治安大队、吴屯乡、供销社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武夷山市某烟花爆竹店内存放多件烟花爆竹,经排查,该场所内办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的销售地点不符。
处罚情况: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烟花爆竹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对该商铺作出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月23日上午,市应急局与公安局治安大队、崇安街道、供销社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武夷山市某烟花爆竹店内存放了多件烟花爆竹,经排查,该场所内办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的销售地点不符。
处罚情况: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烟花爆竹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对该商铺作出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月23日上午,市应急局与公安局治安大队、崇安街道、供销社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武夷山市某烟花爆竹店面存放了多件烟花爆竹,经排查,该场所内办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与实际销售地点不符。
处罚情况: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烟花爆竹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对该商铺作出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月23日上午,市应急局与公安局治安大队、兴田镇、供销社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武夷山市某日用品店内存放多件烟花爆竹,经排查,该场所内办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的销售地点不符。
处罚情况: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烟花爆竹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对该商铺作出处人民币1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月23日上午,市应急局与公安局治安大队、兴田镇、供销社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武夷山市某日用品店内存放多件烟花爆竹,经排查,该场所内办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的销售地点不符。
处罚情况: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烟花爆竹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对该商铺作出处人民币1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1月25日上午,市应急局与公安局治安大队、五夫镇、供销社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武夷山市某烟花爆竹店内存放多件烟花爆竹,经排查,该场所内办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的销售地点不符。
处罚情况: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烟花爆竹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对该商铺作出处人民币1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2月4日上午,市应急局与公安局治安大队、星村镇、供销社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武夷山市某烟花爆竹店存在“上宅下店”现象。
处罚情况: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已对该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暂扣,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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