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负责人蓝*仁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当事人:蓝*仁
处罚事由:南平市建阳区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回潭萤石矿矿长蓝*仁作为该公司分管回潭萤石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南)应急罚〔2021〕3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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