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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在线访谈

2021-09-02 15:30:00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郑正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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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邹戈,为我们分享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有关方面的情况。下面,我们有请邹戈副局长。

邹戈: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主持人:邹副局长您好,非常欢迎您的到来。首先能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情况吗?

邹戈:好的,下面,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情况。

大家都知道,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最高峰的时候是2002年,那年死亡大约14万人,现在已经降到了去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的起数高峰期是2001年,这年发生的事故起数是140起,下降到去年的16起,去年16起是历史最好水平,下降幅度88.6%。但是,现实警醒我们,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一个下降趋势,但是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说现在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在这个阶段尤其现在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这对我们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我们爬坡过坎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的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还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我也诚恳地希望媒体的朋友多宣传、多报道,帮助我们普法。也诚恳地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学法、守法,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贯彻,切勿到出了事故而后悔莫及,也切勿等到因违法受到重罚而后悔莫及。我也诚恳地希望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以实际行动让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彰显生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的向往,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主持人:修正案提出要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请问这将如何组织评估,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将会如何处置?

邹戈:对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今年3月份,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办法》中对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工作方式、问题处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在评估主体方面,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在评估内容方面,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逐项对照开展评估。包括有关方面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事故责任追究问责落实情况等方面。

在发现问题处理方面,一是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督促整改。二是对重大问题悬而未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评估结果还要通过媒体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主持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求,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哪些内容体现了“三个必须”的要求?

邹戈: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就是我们安全生产领域所讲的“三个必须”的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首先提出来的。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应该说,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首先,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你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你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新兴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这几年新兴的一些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在法律上规定了以后,当不明确的时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比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农家乐”,既涉及到旅游,也涉及到餐饮,还涉及到农业农村,每一家的责任都不是唯一的,有时候哪个部门都不愿意接单,怎么办?就按照现在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指定一个行业部门来监督经营行为。

三是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你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我们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你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你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同时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当然,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所以这次法律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在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修改以后的《安全生产法》有没有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邹戈:这一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其中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第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主持人:非常感谢邹戈副局长今天分享的内容,让我们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我们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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