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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9-08-15 17:03:4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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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讯 2019年8月14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对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轻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

被告单位某轻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和主管公司事务。2015年至2016年间,该公司在住所地光泽县金岭工业园区C区建设厂房,袁某组织了被害人张某财、何某强、陈某林等班组施工,因未付清工人工资报酬等款项而逃匿。光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报后依法开展调查,分别于2016年9月29日、2017年12月23日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多次联系袁某,袁某仍逃匿在外拒不支付。截至案发,该公司尚拖欠工人工资报酬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上述各被害人达成协议先予支付工资报酬6万元,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轻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被告人袁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单位某轻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拖欠劳动报酬这并不是小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仍不支付,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郑重提醒:非法欠薪后果很严重,合法经营,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每个单位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周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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