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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石油:如何判断企业营销活中赠送个人礼品是否要缴交个税的问题

2018-11-22 11:26:3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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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讯(通讯员 徐国花)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为了提高销量或提升企业知名度等,营销活动中会发生赠送个人礼品行为。如何正确判断向个人赠送礼品的行为性质,正确区分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礼品的行为是否计征个税,为此笔者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学习,现将相关规定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在日常的工作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文,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三种情形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不征收个税的情形,其赠送礼品是因为同销售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并非无偿的,实质上是有偿赠送。

二、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赠送礼品为无偿的,个人不需要付出资金。

综述,从财税[2011]50号规定的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三种情形企业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可以看出,企业赠送的礼品如果直接和销售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则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赠送的礼品与销售或提供服务没有直接联系(相当于是无偿赠送),则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赠送礼品给客户,与企业销售或提供服务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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