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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进宫”仍不知悔改 五分钟内连抢两人

2016-06-09 08:31:3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杨斯羽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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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本网通讯员 李芳杰 黄佶喆)2015年3月30日9时42分许,徐某宝头戴红色头盔驾驶其所有并卸下车牌的男式二轮摩托车经过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宋慈路段时,发现独自一人骑电动车的龚某(女),其遂尾随龚某到前方红绿灯路口,并趁龚雪梅不备,将龚挂在右手的一链条包抢走后驾车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及一部手机。

五分钟后,徐某宝头戴红色头盔驾驶上述车辆经过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大道路段时,发现骑电动车的蒋某(女),其遂趁蒋某不备,将蒋挂在左手的一链条包抢走后驾车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及一部红米1s手机。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红米1s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徐某宝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22日被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浙江省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宝曾因犯抢夺罪受到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徐某宝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男式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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