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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同伴找人“谈判”未果 因路怒任性上演全武行

2016-06-02 17:36:3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杨斯羽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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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本网通讯员 李芳杰 黄佶喆)2015年2月25日傍晚,毛某青约吕某到南平市建阳区体育场门口见面,以协商解决之前吕某与毛某青的纠纷。当日19时许,毛某青携带用布套包裹着的三把砍刀与刘某逸、刘某(另案处理)等人聚集到南平市建阳区体育场门口等候吕某。吕某开车来到约定地点后远远发现毛某青一伙有三四个人,故开车离开。因毛某青等人未见到吕某入面,众人遂准备离开。

此时,白某驾驶白色海马小轿车行至该路段,车辆被在马路中间行走的刘某挡住去路,白某因鸣喇叭无果,其随即下车与刘某交涉并要求对方让路,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毛某青见状,遂将随身携带的布套抖开,之后持一把砍刀冲上前,刘某逸紧接着也捡起地上的一把砍刀参与追打白某,后毛某青、刘某逸持砍刀,刘某持短刀将白某围堵在体育场对面林业派出所围墙处进行围殴,期间,白某头部被毛某青用砍刀砍伤,手臂及其他部位被三人共同殴打致伤。殴打过程中,白某被逼下跪。案发后,三人逃离现场,并将刀具丢弃。2015年3月3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白某属轻伤二级。其身上其余损伤属轻微伤。

2015年4月6日,刘某逸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圆盘处被抓获。同年6月10日,毛某青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山水人家小区被抓获。到案后,毛某青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青、刘某逸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且致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毛某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刘某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毛某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1111.84元的40%计32444.74元,被告人刘某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1111.84元的25%计20277.96元。被告人毛某青、刘某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1111.8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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