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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南平市精神文明创建成果摄影展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

2015-12-23 15:51:1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吴杨珠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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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以影像创作的方式艺术地展示精神文明建设、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诠释精神文明创建成果,彰显广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形象和风采,激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者的创新活力,同时引导公众关注精神文明建设,激发公众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热情,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不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精神文明创建成果摄影展及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

绿色闽北·文明家园

二、组织机构

本次活动由南平市委文明办主办,东南网南平站承办。

三、参展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摄影爱好者。

四、工作安排

  (一)作品征集

  1. 欢迎各级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者和社会人士提供符合要求(见附件1)的摄影作品;

  2.欢迎本市摄影家协会、有关媒体和摄影相关机构参与组织工作和作品推荐,广泛动员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者提供作品,也可针对重点创建活动、创建成果、创建人物自行组织实地拍摄,并按照摄影展要求(见附件1)组织对作品的筛选,推荐能真正体现本单位、本地区及本专业领域文明创建特色的优秀作品。

  (二)作品评审

  邀请摄影界人士组成评委会,评选出获奖作品。

  (三)成果应用

  1. 获奖作品将在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成果摄影展中展出,并为获奖作品颁发证书。

2. 获奖作品将刊播在东南网南平站,扩大受众面。

  3. 展览结束后,将获奖作品制作成图册,赠送给参展单位及个人。

五、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20名,入围奖94名,并分别给予奖励。

六、有关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选送作品参评。

2.各级各部门需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选送摄影作品,连同推荐作品登记表(见附件2)报送至东南网南平站。

3.获奖作品的选送单位,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可适当加分。

七、联系方式

东南网南平站

联 系 人:钱巧玲

联系电话:8632110,18650620707

传 真:8632110

电子邮箱:npfjsen@qq.com


附件1:

1. 推荐作品要求

2. 南平市精神文明创建成果摄影展推荐作品登记表

中共南平市委文明办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1

推荐作品要求

一、关于作品

(一)内容要求

1. 践行核心价值(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机关)

2. 凝聚正能量(表现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文体活动,展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热潮)

3. 树立新风尚(展现群众生活环境、城市建设和人文环境)

4. 办好事办实事(展现学雷锋活动成果,表现窗口行业优质服务)

5. 丰富道德内涵(展现思想道德建设成果)

6. 树立法治思维(突出表现普法成果,体现法治建设)

7. 引导知行合一(展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成果)

8. 改善文化民生(展现文化服务成果和文化环境整治成果,展示优秀文艺作品)

9. 贯通社会管理(把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融会贯通,与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结合起来,展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成果)

10. 聚焦绿色发展(展现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二)创作要求

1.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照片要突出主题,能直观反映其活动过程中有关主体、场景等要素。

2. 人物照片(个人和群体影像)要反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者、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广大群众在工作、生活中的形象和风采。

3. 所有参展作品应体现艺术性和思想性的统一,内容积极健康向上。

(三)格式要求

本次活动只接收电子文件,必须保留数码照片拍摄信息,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是胶片作品,请扫描为电子文件后提交。文件类型为JPEG,最高格式压缩文件建议不低于7M。

二、权益

(一)参展作品不得含有反对国家或政府(包括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内容,不得含有种族和宗教及身份歧视,不得诬蔑民族传统文化、泄露国家或商业机密、侵犯他人隐私、侮辱或诽谤他人人格、歧视残疾人等内容。

(二)参与者应对投送作品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利,如有任何相关的法律纠纷,其法律责任由参展作者本人承担,并取消其参展资格。

(三)参展作品版权属于摄影展主办方,主办方有权将其作品进行非营利性发布,不再支付稿酬。

三、征集时间

作品征集时间截至2016年5月31日。

四、投稿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投稿。

本次精神文明创建成果摄影展作品征集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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