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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

2015-01-05 07:31:42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邓忠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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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8月,延平区村民郭某凤(女)与外村人刘某登记结婚,但户籍并未迁出。同年12月,郭某凤所在的村庄因高铁建设,依法征收村集体所有的各类土地约700亩,每位村民获得800元补偿款。但是郭某凤等9名外嫁女被村委会认定为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因此未获得征地补偿款。2014年11月,郭某凤等9名村民将村委会诉至法庭。

【解析】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对该案进行援助,将该案诉至延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面,村委会是代表本村行使土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应依法召开本行政村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其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郭某凤虽然外嫁,但户籍仍登记在本村并未迁出,属原始村民,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理应获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

(本报记者 龚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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