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首次判决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4-11-17 08:40:5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邓忠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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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7日讯 (福建日报记者 吴柳滔 雷志良) 顺昌人曾某非法收购加工100余吨废旧铅酸蓄电池,11月11日,因犯污染环境罪,顺昌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是去年6月,最高院、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南平市判决的首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3年3月,曾某租用废弃养殖场搭建简易厂房。同年5月,他从福州多家废品收购站收购了100余吨废旧铅酸蓄电池。7月下旬,他雇佣工人将废旧铅酸蓄电池拆散,使用简易设备熔炼铅锭58.02吨,价值5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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