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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10-08 16:36:35      来源:南平环保局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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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环保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福建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影响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依据环保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对我省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提出明确督办要求,督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实施的挂牌督办。

省环保厅或商请省监察厅等相关部门,对涉及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或其他问题联合实施的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省环保厅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以挂牌督办:

(一)环保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督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三)造成重点区域、重点流域严重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四)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五)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

(七)跨区域、跨流域长期不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

(八)未能按照要求完成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

(九)市、县级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未完成的;

(十)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环保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对检查发现符合挂牌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或设区市环保局提请省环保厅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统一汇总到省环境监察总队办理。

(二)对需要现场核查的环境违法案件,由省环保厅统一安排,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对拟挂牌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核查。

(三)省环境监察总队对拟挂牌的环境违法案件审核后,认为确实符合挂牌条件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案件有关调查材料;需要与环保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联合挂牌督办的,由成员单位共同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案件有关调查材料。

(四)省环境监察总队将拟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与成员单位联合执法共同提出挂牌督办案件的,需要经与成员单位共同召开的联席会议通过),省环保厅向市级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六)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告督办内容,并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向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


第六条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督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四)督办事项;

(五)办理时限;

(六)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七)联系人;

(八)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 督办事项应当包括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事项: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三)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五)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予以撤销或修改;

(六)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七)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环保厅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环保厅对违法主体暂停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暂停安排环保补助资金,暂停办理上市环保核查。

第十条 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主体应制定并报批整改方案,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整改。挂牌督办案件的整改方案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后报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审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环保厅可以组织开展督查。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的解除:

(一)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主体完成整改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书面报告,所辖环保部门经现场核查后,向设区市环保局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申请报告,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现场核查后,向省环保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省环境监察总队对设区市环保局解除挂牌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重大或复杂案件,省环境监察总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核查;

(三)省环境监察总队将认为可以解除挂牌的环境违法案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设区市环保局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

(五)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告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并向媒体通报;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向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省环保厅视情暂停该地区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扩、改项目;暂停审批该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在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成绩中扣除环境监管方面的分数。

第十四条 督办单位对督办事项办理不力或相互推诿,以及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环保厅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屡查屡犯的,省环保厅依法从重处罚,并建议相关部门实施停电、绿色信贷、禁止其参与评先评优活动等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保 挂牌督办 办法 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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