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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如何公开?

2013-08-27 15:28:53  来源:南平环保局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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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要求主动公开污染等信息

国务院近日召开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讲话。他要求,要及时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信息,向人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

什么是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是什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本期应知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什么是环境信息?

根据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奥胡斯公约》

《奥胡斯公约》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1998年6月25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即奥胡斯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公约于2001年10月31日生效。

公约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予以详细的规范。公约首先对"环境信息"、"公共当局"等基本概念进行了定义;其次,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例外以及司法救济机制进行了规定;再次,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与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及实施路径;最后,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机制。

《奥胡斯公约》的签订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指出:"尽管《奥胡斯公约》是区域性公约,但它的重要性却是普遍的。它强调了公众在环境问题上参与的重要性和从公共当局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

环保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环境保护规划;(3)环境质量状况;(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7)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根据2008年5月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www.mep.gov.cn);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部东门);中国环境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这一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以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哪些政务信息是免予公开的?

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如何申请环境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环保部门如何答复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信息:

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列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列入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所列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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