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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2021-04-24 09:08:00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肖练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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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符合南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关于加强南平市人才工作的十条措施》(南委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南平市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统筹整合现有人才政策和项目,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就业创业的全职引进人才、现有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引进人才(在南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南前在市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南就业创业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均可申请认定为南平市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2. 引进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A类、B类、C类)自然纳入南平市高层次人才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重复认定。市级高层次人才接续省级高层次人才之后顺接进行D类、E类、F类人才认定。

3. 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高层次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若要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已认定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在宣传和介绍时,须注明认定年度,认期满后不得在评审、评估、评奖中继续使用。

二、分类评定

以“用”为导向,整合集成资格条件制、评审制、评价制、评估制等多种人才评价方式。

1. 条件认定制。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专业技术(技能)资格、社会贡献度等指标,按照程序直接确定为南平市D、E类高层次人才。人才认定名额不设上限。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南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1年版)》(见附件1),并适时发布、动态调整。

2. 资格评审制。开展南平市青年拔尖人才、市“双创”人才及市级资助创业项目等评审活动,实行部门人才项目评审申报制度,评审对象面向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省属企业)各类人才。按期公布评审公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项评审工作要求组织推荐人选,组织、人社会同相关部门将分类组织市内外专家、学者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人才的能力、业绩和贡献,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后,按有关程序确定。每年选拔一批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创业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人才,给予重点培养。

3. 自主评价制。每年从南平市工业企业纳税前10名企业、重点产业集群企业、新获批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企业(项目)中确定40家人才自主评价试点企业(项目)。每家企业(项目)每年经集体研究推荐不超过2名骨干人才。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按程序对人选进行分类评价认定,确定高层次人才B类5名、C类10名、D类15名、E类20名。入选人才纳入省、市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相关待遇。试点企业和评定名额,将根据南平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4. 柔性评估制。面向南平市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引进过程中,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通过兼职、岗位聘用、技术聘用等,将人才吸引到南平市工作。对柔性引进符合省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资格条件的人才,每位人才分层次给予最高30%的薪酬待遇补助,给予每家用人单位每年不超过20万元。其中,A类(含)以上人才补助标准为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B类人才补助标准为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C类人才补助标准为15%,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动态管理

1. 南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即可在认期内享受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并根据最新业绩申请享受有关晋级奖励,属引进人才的另给予相应安家补助。此外,可按竞争择优方式给予重点计划支持,原则上同一人才在一个认期内只能获得一项同级重点计划支持。不把是否认定为南平市高层次人才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评审职称、聘用岗位、确定薪酬待遇等的限制性条件。

2. 《南平市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2021年版)》(见附件2)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需求,汇总相关政策举措,并适时发布、动态调整。

3. 《支持政策》的落实实行“统一公布、分头落实”机制,由市、县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政策兑现。市直有关部门在兑现政策的同时,要立足部门职责主动靠前服务,为各类人才提供业务咨询和帮助指导。除另有规定外,市级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各县(市、区)兑现工作生活待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人才事业发展需要,直接给予科技、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4. 加强对南平市高层次人才的评估考核。在发文确认2年后,由高层次人才认定单位牵头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将评估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重点为人才在岗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业绩贡献等,以及用人单位发展情况、对南平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

5. 各县(市、区)和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强化人才服务窗口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增设专岗专编、指定专人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工作力量,原则上市人才服务窗口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县(市、区)人才服务窗口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构建以人才驿站为枢纽的人才服务网络体系,做好对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畅通各类人才建言献策渠道,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

四、组织实施

1. 南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支持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市委人才办牵头协调,市人社局推动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具体执行、兑现政策。

2. 各县(市、区)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县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明确辖区内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待遇和政策支持。

3. 按照“动态高效管理、资源集成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南平市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通用的人才信息库、网络申报管理平台和资金拨付监管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 省、市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及享受的有关待遇,收回未拨付及未使用的支持资金,6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1)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2)认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3)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4)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其中,情形(1)还须追回人才已使用的支持资金,并由认定单位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南平市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截止本办法印发时,已确认享受直接申报类市政府津贴人员继续享受原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积极申报认定省、市高层次人才。本办法印发后,不再受理《南平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市政府津贴实施文件》(南人综〔2017〕107号)申报类津贴项目。

2.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3. 本办法由中共南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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