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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出台河岸生态地保护地方性法规

2018-11-28 01:23:51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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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定》。作为全国首部河岸生态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填补了全国河岸生态地保护立法的相关空白,为加强南平市河岸生态地的保护和管理,发展水美经济,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制保障。《规定》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河岸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南平市早在2009年就提出了“河岸生态地”的概念,并出台了《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与管理暂行规定》,对河岸生态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管控。但随着时间推移,社会情况发生变化,规定与南平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存在明显差距。在此背景下,河岸生态地保护立法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修改,于9月26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规定》首次尝试不设章、只设条的立法模式。全文共有二十条: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加强监督保障。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设置法律责任。

《规定》对河岸生态地进行了界定。根据《规定》,河岸生态地是指根据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的需要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界限标准,在河道岸线外侧(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域。结合南平市河岸生态地的分布和情况,按照流域面积和流经区域,将闽江、建溪、富屯溪、沙溪、崇阳溪、麻阳溪、松溪、金溪、南浦溪、七星溪等10条南平市境内的主要河流纳入保护范围。具体起迄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明确了河岸生态地保护主体责任,确立政府牵头抓总职责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作用,引入河长制和实行部门协调联动制度,建立环环相扣、层层衔接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有效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为确保保护管理工作责任到位、落实到位,《规定》还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修复性司法等走在全国前列、具有鲜明特色的南平改革试点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固化下来。造成河岸生态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终身追责。(陈冰倩 罗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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