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城区停车收费出新规 分区域差别收费
2018-10-19 02:40:33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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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平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延平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延平城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 去年,南平市物价局、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出台了《南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根据《办法》制定了南平市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一年的试运行,在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南平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延平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公立(办)医院、学校、体育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以及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服务收费标准以予明确。此外,延平城区除单独定价的停车场之外,其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高振刚介绍,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包涵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限价,允许经营单位在不高于最高限价基础上适当下调收费标准。一般而言,属于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的收费价格会略低于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的收费。 为便于市民区分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每个停车场所入口处和收费处醒目位置会设置有明码标价公示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此外,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税务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收停车费。“如果市民遇到停车收费与价格公示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可拔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高振刚提醒市民,发生停车收费纠纷时,注意保留证据,如停车收费凭证、停车时间、时长等,从而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徐陆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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