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依法对存在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行为的黄某处行政拘留10日处罚;对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行为的毛某、何某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移交南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实施行政拘留。
26日上午10时26分,南平市延平区消防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延平区解放路恒立大厦电梯间冒烟。接警后,延平消防大队立即出动3辆消防车、14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处置。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发现大厦内电梯井不断有浓烟冒出,立即向电梯井内注水,并现场实施排烟作业。
据了解,施工工人毛某、何某在未取得电焊气焊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受黄某指使,对恒立大厦老旧电梯进行切割拆除作业,作业过程产生的火花往电梯井掉,致使产生大量浓烟,引发居民恐慌,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依法对黄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对毛某、何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延平区消防大队调查取证、集体讨论,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审批,考虑黄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对黄某处行政拘留10日处罚;因毛某、何某不具有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点周围未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作业点有存在易燃制品等材料,具有火灾危险性,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适用该条表格009-1处罚标准,毛某、何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对毛某、黄某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
公安消防部门提醒,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郑振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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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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