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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22年未领证成事实婚姻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017-03-13 15:21:5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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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讯 (记者 林张清 通讯员 陈华清)同居未领结婚证的现象在现今社会越来越普遍,自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事实婚姻”的概念便不复存在,除领取结婚证外,任何形式的婚姻均不合法。而李某从1992年开始与孟某同居生活二十余年,却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女方李某与男方孟某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婚约关系,同年年底双方便同居生活在一起。1993年5月生育一女孩,现年24岁。2002年1月又生育一男孩,现年15岁。双方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

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李某与孟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性格不合时有摩擦。孟某常年嗜酒如命,一日三餐皆要饮酒。孟某喝完酒后,常借着酒疯肆意辱骂李某。同居生活多年以来,孟某不务正业,常常游手好闲,对家庭不负责任。家中的生活开支包括子女的教育费及生活费,全靠李某一人在外拼命打工赚钱来维持,日子过得十分艰辛。

2014年4月,李某开始与孟某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李某诉诸法院请求离婚。同时,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儿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由孟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止。孟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去年生病,李某因此想要离婚的,自己不同意离婚。

浦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孟某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两个子女,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李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支持李某的离婚诉求。所生儿子已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应尊重其选择跟李某一起生活,且李某愿意独自承担抚养责任,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判决准许李某与孟某离婚,所生男孩由李某负责抚养。

法官说法: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是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是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不仅缺少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存在着以下诸多不稳定的因素:一、事实婚姻影响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使用法律相对比较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事实婚姻的双方往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合并生育子女的青年男女,不仅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同时因户口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也会侵害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三、事实婚姻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这种违反结婚登记法定程序而存在的事实婚姻,使婚姻关系逃避法律的审查和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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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解除有效的事实婚姻也需要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并非自动无效。 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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