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讯(本网记者 王昱钦 中国环境报记者 陈伟)近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件,对被告人詹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据悉,早在去年9月,被告人詹某某和叶某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延平区大横镇博爱村建设一个沤浆厂,并在无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生产污水通过私设的排污管道直接外排,经南平市延平区环境保护局鉴定,排出的污水PH值为14.0,为腐蚀性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两被告人均于今年5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同年9月将涉案的沤浆厂自行拆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詹某某和叶某某对所犯罪行亦无异议。 经法院认定,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建设沤浆厂,并在其非法经营的沤浆厂内私设暗管排放污水,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自行拆除沤浆厂,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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