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8日13时许,王某才在陈飞(化名)承包建设的南平市建阳区融华锦城工地处务工期间,向陈飞提出要到其停在工地附近的皮卡车上寻找眼镜,陈飞用遥控器将车门打开后,让王某才与工友自行进入车内寻找。王某才在进入车内寻找眼镜时,发现陈飞的钱包在车门的侧边槽内,便将钱包盗走,后将钱包及包内现金人民币6300元用涂料袋包好藏匿于该工地9号楼3楼楼梯正对面的槽里,将包内的银行卡、会员卡等用塑料袋和手套包好藏匿于该处拐角的槽里。后陈飞发现车上钱包失窃,回到工地也没找到,遂报警。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王某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黄芳隆 李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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