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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力量守护母亲河 ——浦城县法院开展水源修复性司法和改善水环境专项活动小记

2016-05-23 08:34:23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李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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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浦城县法院组织开展以“保护三江源 喝上放心水”为主题的鱼苗增殖放流、改善水环境专项活动。活动当日,投入南浦溪流域瓯江彩鲤、中华鳖、花鲢鱼等鱼类约102万尾。一尾尾鱼苗跃入南浦溪,送来浦城人民对环境保护的美好祝愿。

原来,这价值10万元的102万尾的鱼苗,都来自于一起环保类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今年2月份,由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浦城县闽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闽泰公司)污染环境案,是浦城县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该案的审判,对保护“三江源头”浦城县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闽泰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是以电镀眼镜框为主要业务的生产企业。其电镀眼镜框的主要镀种为镍、铜,并设有钝化工序,用重铬酸钾为钝化剂,其年废水排放量为12000吨,最大日废水排放量约42吨。2013年,该企业因债务问题陷入间断性生产后,还因危险废物未及时转移处置,污染防治设施存在问题被浦城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整改。

被告人邓某某是闽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心存侥幸,在未经整改的情况下,仍授意负责组织生产的李某某擅自进行电镀生产。2014年7月16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非法排放含铬、镍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

因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是闽泰公司生产经营的决策者和实际生产的组织者,是法律层面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该公司和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为弥补自己对生态造成的损害,邓某某、李某某自愿出资10万元作为生态修复资金。

浦城县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真诚悔罪,自愿出资10万元作为生态修复资金,修复受损水环境,消除污染。且两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闽泰公司已重建整改大部污染防治设施。根据以上情节,浦城县法院予以适当从轻处罚,今年4月16日,判处被告浦城县闽泰公司环境污染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邓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浦城县境内水生态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退化,水环境不同程度受到污染。浦城县法院以此案为切入点,对做好水资源修复进行专门调研,走访了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建议。经多方论证,最终确定了用该案中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自愿出资的10万元生态修复资金,委托农业局购买鱼苗投放纳污水体南浦溪,以补偿当地河流的生态资源,改善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水质。

“之前是‘山’,现在是‘水’,‘山’可以补植复绿,而对于水体污染则只能另想办法。”浦城县法院生态环境庭庭长姚胜宇说道。浦城县是林业大县,森林覆盖率比较高,所以过去较多的是涉及林业方面的纠纷,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如森林失火、滥伐等犯罪案件,采取落实毁林犯罪案后“补植复绿”的方式来修复受损森林资源。即失火案件责令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补种协议,由被告人补植或以被告人赔偿损失方式出资,由被告人补植。

增殖放流则是以“山”的补植复绿为借鉴,浦城县法院工作人员专门到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了解水污染的修复办法,最终决定通过投放鱼苗的形式来补偿因排放污水而损失的生态资源。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浦城法院针对水资源犯罪案件进行“修复性司法”的首次有益尝试,同时也开启了改善水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序幕。“希望通过本次鱼苗增殖放流活动,能够提高广大群众珍惜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也希望对改善受损水环境和有效遏制污染水环境及破坏水资源行为能产生积极影响,让老百姓切实喝上放心水。”浦城县法院院长虞钧说道。(本报记者 邱冬勇 通讯员 朱丽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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