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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6-03-15 08:37:33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李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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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消委会对外发布十起发生在2015年度我市各地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市消委会对每起案例均进行适用法规点评并加以提醒,希望消费者能从中借鉴维权知识和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物业强制收取水电公摊预交款

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小区业主与相关部门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不预交费就不给新房钥匙,胁迫每户业主预交水电公摊款300元。2015年4月,政和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收取水电公摊预交款行为,并处1.5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的陈述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消费诱导活动。

提醒:物业管理部门在未取得业主或相关部门委托授权情况下,不得向业主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任何费用。

案例二

通信运营商擅自开通套餐业务

2015年9月,延平市民黄先生反映,在未订约任何套餐的情况下,市通信运营商收取了他父亲手机短信、数据业务等费用600多元。经调解,黄先生获通信运营商3倍费用赔偿。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服务。

提醒:老年人要经常查看手机的短信和余额,以便及时发现经营商发来的各种套餐开通前的预告信息;子女也要经常帮助查看老人手机使用的信息。

案例三

经销商提车搭售保险

2015年5月,吴某在建瓯市某品牌4S店付款提车时,被告知未在店内购买保险就不能提车。经调解,该店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让消费者提车。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提醒:购车必须在本店买保险,属于强制消费,消费者可拒绝,并向消委会或工商部门投诉。

案例四

商家不履行微信宣传承诺

2015年9月,建阳区一商家在微信上发布消息,凡收集38个点赞,可兑换价值688元的一串楠木手串。然而,消费者吴先生前去兑换时,却被告知每天前20名兑换才能领取,经沟通,商家同意履行活动承诺。

新《消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提醒:不少商家为扩大广告效果,并未考虑是否要真实履行广告要约,消费者应积极维权。

案例五

4S店拒“三包”外保养车辆

建瓯某品牌汽车4S店以不在该店内保养为由,拒绝程先生保修内的天窗故障。2015年3月,经调解,该店为程先生保修了车辆天窗。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提醒:如果经销商有证据证明车辆的故障确实是由保养不当造成,而保养又不是在4S店进行的,那么经销商可以不予保修。反之,经销商不能以车辆不在店内保养为由拒绝履行“汽车三包”。

案例六

商家擅自销售未成年人商品

2015年6月,黄先生未满10周岁的儿子花了200元在建阳区一便利店购买网游装备。经调解,商家给予退款。

新《消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

提醒:经营者在与未成年人交易时,不要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家长也应引导未成年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避免其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消费行为。

案例七

空调漏电致消费者受伤

2015年1月,邵武陈某因购买的空调外机漏电,致其肩关节粉碎性骨折。经调解,商家同意与厂家共同补偿消费者部分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商家放弃举证,协商给予相应补偿。

提醒:消费者应在正规商场挑选经过国家强制认证具有3C标志的电子产品,且购买时要注意检查安全质量检测合格证等产品证书是否齐全,且要索取发票,并要求厂商填写好保修卡上的所有内容和承诺及联系方式,以便维权取证。

案例八

药店销售无合格证明保健食品

2015年1月,浦城县食药监局根据张女士投诉查证,对浦城县泰康药房作出没收无进货凭证的13盒“小儿生血乐”口服液、并处五万余元罚款。张女士获得商家十倍赔偿金2100元。

新《消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提醒:食品销售者应当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进货,必要时对所售食品进行质量检测或要求供货商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案例九

商家未尽告知义务误导消费

徐先生在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续交有线电视费用时,被误导缴交了“标清组合”费用。2015年6月,顺昌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退还用户被误导缴交的60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提醒:消费者应养成主动索取消费发票、并查看消费详单的良好习惯,方能有效识破各类“隐性”推销行为。

案例十

游客购买假冒丝绸被套

昆明游客高先生2015年10月在武夷山游玩时,在该市锦绣锦床品销售中心购买了2份第六代宽幅“蚕丝”被套,共7960元。后送检,该“蚕丝”被含量为100%聚酯纤维。经调解,商家退一赔一,并支付送检费用。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提醒: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发现后,应立即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 ☉陈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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