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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首部地方法规通过 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

2016-01-25 09:37:22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李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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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4日,南平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大会上,《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获表决通过。这是我市获地方立法权后,通过的首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例》的通过,明确了立法范围,规范地方立法行为,从而实现了我市地方高效率、高质量立法。

关于我市地方立法的范围,《立法条例》中规定,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关于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法规案的提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法规的起草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通过立法正确设立权利和义务、权力与责任,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对策,对社会事务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至关重要。《立法条例》从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编制、法规草案起草方式和程序、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立法条例》对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确立了地方立法三审制原则;二是坚持统一审议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将依法选举产生法制委员会,负责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原则,制定和审议法规应当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广泛吸纳各界和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四是对单独表决、暂不付表决和终止审议作了规定,有效保证了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效率。

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是市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职权,《立法条例》对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案的提出、草拟、审议、表决和公布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保证了我市地方立法的完整性以及法规实施的正确性。

《立法条例》获得通过后,引发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热议。人大代表李斌华是顺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她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但是在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不规范之处,《立法条例》通过后,有利于依法规范城乡建设与管理,在保护历史文化方面更有法可依,更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经济各方面管理。

人大代表游富华是来自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他认为,为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要处理好听取与吸纳的关系。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立法就无法实现科学立法也就无法提高所立法规的质量。在立法过程中既听取专家意见,也要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增强全社会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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