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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

2015-02-11 11:39: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邓忠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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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

闽政文〔2014〕2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有关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推动全省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用改革创新的措施办法,在全省各行业领域(包括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到2016年底,全省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体系和工作体系健全,使用信息技术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应达标企事业单位按照“国标”(国家部委制定的专业评定标准,下同)全部评审达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其中,未制定“国标”的行业领域按照“省标”(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标准,下同)开展提升工作;2014年底达标率不低于15%、2015年底不低于65%。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标准,提升水平。矿山、交通运输等已制定“国标”的行业领域按照“国标”开展提升工作,其它行业领域按照“省标”开展提升工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有关规定和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本行业领域的“省标”制(修)订工作,“国标”出台后及时衔接提升。

(二)规范考评,确保质量。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程序、考评机制,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建立互联互通的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评审服务队伍建设,对评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强化评审人员管理和评审质量控制;严格考评管理,严厉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禁止咨询和评审“捆绑”收费。政府部门不得向创建单位收取费用。

(三)强化管理,动态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事业单位的达标情况建立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将新增企事业单位及时纳入达标创建范围,进一步健全应达标企事业单位基础台账;督促达标单位开展年度自评,认真自查自纠,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对管理“滑坡”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降低或撤销达标等级,并督促落实整改,重新评审确认等级。

(四)强化措施,激励引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制订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对没有按要求改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监管部门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五)强化落实,严格考核。省政府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由省政府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半年督查和全年考核中一并督查、考评、通报、点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和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效能、监察部门要联合本级政府安办加强督查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采取函告、约谈等手段予以告诫,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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