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消费投诉,12315不受理
东南网4月4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姚瑾 通讯员 李荔 王龙俤)
觉得自己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有时为何12315却不受理申诉呢?记者从福州市仓山区工商局获悉,今年初以来,该局12315投诉台接到的800多起电话或者现场的咨询、投诉中,有近20%最终无法获得正式受理。
为此,仓山工商人员列举了下列情形,提醒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要多留心这些例外规定,以便于更好地实现维权诉求。
超过申诉期限
3月中旬,消费者张先生申诉称,自己2010年6月在仓山区上渡路的一家地板店预定了价值3000多元的木地板,交了1000元的定金。之后由于个人原因,张先生没有要这些木地板,但他认为店家让其交付的定金超过了总价款的20%,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商家退还定金,遭到拒绝。
张先生向12315申诉,工作人员告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不予受理。如今,事隔近4年,早已超过申诉受理期限,按规定不予受理。在张先生的请求下,工商人员协助其联系到这家地板店负责人,最终商家同意退还张先生5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只有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维权,才能掌握维权的主动性。
购买标明是处理品的商品
3月12日,消费者陈依姆在仓山区的王洪明手机店花450元购买了一部国产品牌手机。经营者告诉她这部手机通话声音小,算处理品,可以优惠100元,陈依姆表示同意。
但使用一天后,陈依姆认为这部手机质量不好,购买的价钱也不合适,要求经营者退货遭拒,于是电话咨询仓山区工商局是否可以退货。
工商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前置规定的除外,所以陈依姆的情形不符合退货条件。
消费提示:产品出售时标明处理品、残次品、试销品、经过修理的产品、使用过的商品(二手商品)以及其他有质量瑕疵的商品,或购买时明知是走私、“水货”的商品,不在工商部门的受理范围之内。
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部门已受理的
近日,市民游先生向仓山区工商局反映称,他因为一宗汽车质量纠纷将某品牌汽车销售4S店告上法庭,但是法庭的判决结果让他很不满意,对此他是否还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人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投诉纠纷,12315中心不予以重复受理。
消费提示:为避免行政资源浪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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