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落实设施农用地审批政策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南平国土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六次全体会议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南平现代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明确了积极扶持的相关对接配套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国土厅、农业厅《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服务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已对涉及加快设施农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进行了梳理,明确了凡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厂规模化养殖、农作物设施生产等农产品生产用地,及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智能温室、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存放农产品、农资、 饲料、农机农具的仓库、农产品分拣包装场所、农产品初加工、冷链仓储、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烤烟房、田间道路等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已经各类农业园区,涉及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就如何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等具体问题作了解释说明,他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凡进行工厂化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进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面积超过上述4种规定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指出,设施农用地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本级已授权延平区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者须提交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勘查定界图、设施农用地审核表、补充耕地方案等相关材料。具体办理程序为:首先,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一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第二,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并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国土、农业部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第三,县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政府在设施农用地审核中做出批复。
(本报记者 许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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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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