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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事指南

2013-09-12 17:15:39      来源:南平环保局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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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查以及乙级资质、临时资质的审批。受省环保厅委托,省环保产业协会统一受理运营资质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变更、证书补发、省外持证单位备案和年度考核等材料。

一、资质申请与审批

(一)材料受理

申请单位可从省环保厅网站(www.fjepb.gov.cn)或省环保产业网站(www.fjepi.com)下载运营资质申请表格等申报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后,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经形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省环保厅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实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省环保厅。审核内容包括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评估审查,并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三)预审审批

省环保厅科技监测处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经厅相关处室(单位)会签后,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分管领导审批。省环保厅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不含公示等环节所需时间)。对符合条件的甲级资质申请,出具预审意见并报环保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乙级资质、临时资质申请,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二、资质延续、变更与重新申请

申请资质延续、变更与重新申请的持证单位,除环保部文件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效期内各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委托运营合同期内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证明》等材料。

申请单位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或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将资质延续或变更申请所需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后,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对资质延续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同报省环保厅。符合延续或变更条件的,省环保厅予以批准或上报环保部审批。重新申请运营资质按照"一、资质申请与审批"条款流程办理。资质延续、变更与重新申请的办理时限与"一、资质申请与审批"条款要求相同。

三、资质证书补发

省环保厅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持证单位,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提交补发申请,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刊登公告,省环保厅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后予以补发。环保部颁发的证书按其规定办理。

四、备案

(一)项目备案

持证单位在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后30日内,向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申报备案,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备案材料及时抄报省环保产业协会。

(二)资质备案

省外持证单位在我省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前,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省外持证单位备案登记表》,并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运营业绩等材料,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对符合条件的省外持证单位,省环保厅定期予以公告。


五、年度考核

各持证单位按规定在每年1月底前如实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并分别向每个运营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出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证明》,由各设区市环保局汇总后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对持证单位和运营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环保厅提交考核意见,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年度考核结果经省环保厅审核后予以公告,并上报环保部。

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证明》、《省外持证单位备案登记表》等申报材料可登陆福建省环保厅网站(www.fjepb.gov.cn)或福建省环保产业网站(www.fjepi.com)查询或下载。

七、联系方式

福建省环保产业协会0591-87819193,83518439

福建省环保厅科技监测处 0591-88367136,88367051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守法证明

2.省外持证单位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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