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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案件剖析 如何界定污染造成财产损

2013-08-22 11:15:40  来源:中国环境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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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

第二 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 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解读

范围定多大? 数字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那么,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认定公私财产损失?涉及哪些方面?以什么作为计算依据?带着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北京市环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玉来、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院长刘明。

1、“公私财产损失”涉及哪几方面?

汪劲:目前,我国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自然生态环境被损害,判断能否入刑就需要鉴定“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比如,损害所有权人有特定价值的资源损害个人利益(主要是财产损害)、完全恢复损害所产生的费用、不能恢复的损害的价值,还有损害无主自然资源导致的价值减少。

在实际操作中,“公私财产损失”涉及自然资源非使用价值损失、过渡期损失、评估费用等三大部分。

具体而言,可以涉及到人身损害费用、财产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价值、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价值以及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胡玉来: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表述基本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中的内容。

2、以什么为依据计算损失费用?

汪劲:国际上普遍都是以替代成本为依据计算损失费用,不只考虑损失的社会收益,而是通过计算人工恢复资源所具备的生物物理功能和提供的服务来计算损害。因为社会收益计算需要大量的数据并使用复杂的生态学、经济学评估技术,大多数计算收益损失的方法存在科学争议。而替代成本虽然也不易计算,但相对于计算损失的利益而言更容易。

替代成本主要是应急清污、二次污染以及组织行动等费用损失。

具体来说,“财产减少的实际价值”和“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被害人(原告)诉讼期间的损失,有重建、复原、更替环境或生态损失的所需费用,获取受到损害自然资源的等价物的成本,损害评估、研究与制定方案所用费用,以及其他合理、必要措施费用。

其中,比较好取证的是“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也称纯经济损失,就是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比如,环境污染导致鱼类灭绝、减少,致使渔民无鱼可捕的损失,环境污染期间游客数量减少造成旅馆业损失(这是生态从受损至恢复到基准值期间流失的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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